第(2/3)页 “而我方当事人的反抗,不只是针对将其强行带离三人的反抗,针对的应当是整个强拆团体的反抗,因为当时村里的挖机已经开始进行毁林了。” “而且在讯问笔录也有证明,我方当事人当时是要去门口阻拦,并且和那些人理论的,但是却被三人拦住要强行带离。 “对方人数众多,且有大型机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且我方当事人想要阻拦却被强行带离,因此为了保护财产不受侵犯而动手,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理由就是这样,那么多人还有机器来拆我的果园,那在我眼里你们就是一个整体,所以我虽然用了刀子,但是反抗程度是对等的。 “二,判决书同样认定,我方当事人黄礼成主动购买刀具,这充分证明其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 “但是,讯问笔录中明确记载,在黄礼成购买刀之前一段时间,村主任丁得水及其妹夫就已经因为承包地的问题多次上门与黄礼成发生过冲突,黄礼成被打过三次耳光,其中有一次报了警,有出警记录作为证明。” “而在强拆之前,丁得水更是警告过,说要是不自己拆,那村里就来给伱拆,基于此,有理由认为我方当事人购买刀具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 “三……” “综上所述,尽管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村集体,但是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强拆,而我方当事人基于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提前购买刀具进行反抗的行为事出有因,并不符合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认定标准。” 说人话就是,我这动刀子事出有因,那既然事出有因就不能算无事生非,也就不能算寻衅滋事了。 “而根据村委会违法强拆的情况可以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面的部分内容是再审申请书上的,另外一部分是老唐后加的,毕竟开庭你肯定得针对具体问题来进行反驳。 之所以一定要确定是正当防卫,原因也很简单,就是为了把赔的钱要回来。 单纯无罪并没有特别难,毕竟判的是寻衅滋事,只要证明不是寻衅滋事就行。 所以是两个请求,就得将两者都进行说理,为什么不算寻衅滋事,以及为什么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 网上的一些网友已经开始迷糊了,这种长篇大论很多人不喜欢,大家上网最想要的就是快速和直接。 不过,还是有些人听清楚了。 “卧槽,唐律师这么一说,我咋感觉好有道理啊,强拆的那么多人,确实可以视为一个整体的!” “这现在的媒体能不能别乱写,我之前还真的以为三个人赤手空拳对一个呢,闹了半天雇这么多人去的,那人家动手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就是,辛辛苦苦干了那么多年,好不容易果树长大了能赚钱了,结果上来就要强拆,换我我也拼命!” 虽然网友们法盲多,很多人的学历也不高,但是大家心里都有一个朴素的感觉,这和法律没关系,这是基于法律道德等等多种因素而形成的感觉。 明摆着的,这是我的饭碗,你们不想让我吃饭,那我就和你们玩命,非常简单朴素的想法! 这不是那些法学家或者法学教授长篇大论扯一堆法学理论就能咋样的,说破大天了,法律也不能把人当机器。 当然,在法律专家里面,也有不少人表示认同唐方镜的观点。 确实应该视为整体的,不管是基于逻辑还是现实你都必须得考虑到这些人。 而在魔都,陈家泉用新注册的“法学陈教授”小号在那里发着话:“怎么可能孤立的认为当时只有三个人动手呢,那旁边一堆人也是影响因素啊!” “我不知道其他同行们是咋想的,你们这是纯粹的学法学的没人性了,是不是觉得那么多人在那里一边挖树一边看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任何影响?你们摸着良心自己想想,自己遇到了会是什么反应!” 只能说不愧是陈教授,虽然换了小号,但是这地图炮开的依然牛逼,很快就和几个同行开始吵了,瞬间吸引了很大的注意力。 办公室内,陈家泉一边打字吵架一边笑得很开心,一个两个的都没点眼力劲儿,跟着唐主任走肯定没错。 什么?我之前在网上骂过他?别乱说啊,小心我告你诽谤! 至于说陈教授对于案件是什么看法,那就不知道了。 你只需要知道一件事,法律这个东西,想要让你赢,总能找到理由,就像爱学外语的那位陈院长不是说过嘛,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在我这。 没办法,陈院长除了喜欢学外语,其实还喜欢说实话…… 反正怎么说,外行看了都能发现,人家说的就是有道理。 至于王婧,这会儿已经开始和自己的导师对线了。 论文压力太大,王婧这会儿怼的很痛快! 倒是另一边,杜教授在办公室被怼的脸色发青,他感觉现在火气很大,见人就想喷,网上的这些同行们太没礼貌了! 网上的事法庭这边自然不知道,丁得水现在有点担心了,他用他那初中文凭来判断,踏马的那个姓唐的说的好像有道理! 卧槽,这怎么回事,我怎么可能觉得他有道理! 审判长脸色不变,确认老唐已经说完后,让公诉人开始发言。 公诉方这边的意见也很明确,对于侵害方,不应当视为整体。 “首先,对于黄礼成果园的强拆行为,我方认为,果园被强拆,并没有紧迫到说必须采用暴力反击的方式才能阻止的程度。” 第(2/3)页